公众参与

您所在的位置: 红盾首页 > 公众参与 > 纪检投诉

「纪检投诉」

☆ 淄博市工商局纪检投诉指南

一、投诉须知

为规范投诉行为,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此声明如下:

1、投诉时,投诉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否则,责任自负。

2、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等内容,并署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回复方式。

3、进行网上投诉前,请首先详细阅读投诉范围,凡不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请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投诉或反映。

二、投诉范围

投诉人可以对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委,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泉的;

4、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的;

6、违法强行制定中介机构的;

7、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8、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9、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10、其他不满意的行政行为。

三、注意事项

1、网上举报只是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还可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举报。通信地址:淄博市工商局监察室(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96号)(邮政编码:255048);举报电话:0533-3110997;3110952。

2、提倡署实名举报,署实名举报的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

3、请如实填写举报表单中的各栏目,力求详尽,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

4、所有通过本举报网站发送的举报件,淄博市工商局纪委、监察室均能收到,并有专人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程序认真处理,请不要重复发送同一内容的举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