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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局成功调解一起广告欺诈消费者纠纷

发布者: 郑青华 单位:淄博市局 消保科 浏览次数:2996 更新时间:2008-8-24 16:51
 

8月20日,消费者王先生到沂源县工商局消保科申诉称:自己从《广电传媒》广告散页上看到有“国泰杯”歌曲演唱比赛的广告,上边称该比赛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者可获得相应的奖金。王先生参加了比赛并获得优秀奖,可主办方没有给他奖金而是代金券,消费者不满意便到工商局进行申诉。

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主办方共发布了2期演唱比赛的广告,在第一期中标明获得优秀奖者可获得现金100元,而在第二期中注明获得优秀奖者可获得100元代金券或者价值100元的纪念品,两期广告间隔3天。王先生只看到了第一期,而没有看到第二期。经过执法人员调解,主办方同意给王先生兑现现金100元,王先生满意而归。

                                  (王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