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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发展

发布者: 杜慧 单位:淄博市局 消协 浏览次数:2480 更新时间:2010-4-2 9:25

 

 

 

环顾全球,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越来越受重视的话题。尤其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在经济全球化、科技现代化、社会信息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借鉴这些发达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出现的最新进展,对我国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无疑具有特殊的意义。

  [背景]

  1962315,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也不断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水平逐步提升。

  在进入21世纪的头10年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环境发生了一些较为明显的变化,这些新变化冲击着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与理念,也对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迫使各国开始重新审视本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直接拷问着各国政府的领导者,也是一国政府执政能力的直接反映。这些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越来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由于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技术不断涌现,新的产品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面对这些产品时难免有手足无措的感觉,其知情权、选择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新产品升级换代过快,其质量也难以得到充分保证,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加大,消费的风险上升。

  大企业的发展壮大使得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凸显。全球经济的加速发展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大企业乃至超级企业不断出现,例如,在美国,本土汽车生产几乎完全集中在3大汽车制造商身上。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批富可敌国的“公司帝国”相继出现,这些企业无论在生产经营领域,还是在社会甚至是政治圈内都有着难以想象的影响力与决定力,在某些领域,这些企业甚至能够直接左右政府的决策。在这种背景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如果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力量的出现和干预,消费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跨境消费的出现与普及使得维权成本加大。全球化的首要表现就是商品与消费的跨国流动,这种趋势在21世纪更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与销售,在全球范围内消费,这已经是一种不可遏止的世界趋势,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卷入这一世界发展潮流。而跨国消费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国性的出现,面对新的生产经营者和新的产品,面对维权的跨国性带来的难度,面对日益复杂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在无形中大大上升。

  新的营销与购物方式不断出现,使得产品的质量更加难以控制,消费者维权的过程更加困难,成本更高。诸如电话购物、网络购物、消费信贷等新的销售方式的出现,在加大销售便捷性的同时,也使得产品的质量更加难以控制。而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在距离上与空间上的分离,也使得维权的难度加大,导致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主动放弃维权,忍气吞声。

  [进展]

  在新的生产与经营方式出现的背景下,欧美国家从政府到民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进展,为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较为有效的保障,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人民福利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开始将消费者权益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加以保护,这大大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不断扩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延伸权益保护的内涵。从肯尼迪总统提出的消费者四项基本权利,到普遍盛行的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一直在扩展。可以说,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早已超出了基本权利范围,而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内容,如合同解除权、购物反悔权、个人信息保密权、方便救济的权利、不作为诉讼权等,从而实现了对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护。

  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制定有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相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扩展中,构建了从消费品安全、卫生管理,到竞争和垄断管理、传统的合同法以及侵权法领域,直至商标和广告宣传管理等各个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密网络。例如,欧盟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针对大部分蔬菜水果制定了复杂的产品标准,在质量甚至外观上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内容之细几乎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消费者维权的手段与方式不断健全,更为便捷。对违法违规厂商的惩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各种消费者维权机构与组织的设立使得消费者维权的便利性大大提高,触手可及的维权途径也使得商家难存造假的侥幸心理。例如在此次全球性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丰田汽车在美国就可能面临从消费者到州一级乃至国家层面的多层次诉讼,这种惩罚力度使得生产厂家以牺牲消费者权益获益的侥幸心理大大减弱。

  不断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将消费者至上视为企业经营的基本理念与生存根基。在欧美国家于20世纪掀起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以来,在不断扩展企业履行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内涵的过程中,企业越来越将消费者的权益置于社会责任的最高地位。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非政府组织不断涌现,对政府监管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例如英国,在1957年成立消费者协会之后,近年来又陆续成立消费者事务研究会、全国消费者组织联合会、全国消费者保护理事会等全国性非政府保护协会。这些组织对于消费者权益起到了多样化的、细致的保护,进一步提升了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准。

  不断重视跨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国际化。在欧洲,欧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建立全欧盟范围内的快速警报系统,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最近,欧盟委员会又在欧盟27个成员国设立了欧洲消费者中心,这一网络主要有两大功能: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使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在各成员国得到执行;帮助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建立一个“无忧欧洲”正是欧洲消费者中心的口号,这也使得欧盟境内跨境消费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在国际上,1960年成立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改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2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这个组织的有效运转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促进了世界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准,从而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来,消费者保护立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一些国际公约被制定出来并有效发挥作用。目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性公约主要包括: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1976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1977年《欧洲理事会产品责任法公约》,1980年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制》,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198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以及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等。这些国际公约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全球性保护。(人民法院报2010.3.19)

 

英国:设立中立组织帮助消费者

  “消费者指引”是英国政府资助的服务组织。它并不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争端进行仲裁,而是从中立和公共服务的角度,帮助消费者了解可能面临的选择,在了解自身权益之后再采取行动。这通常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指引”的新闻发言人弗兰克·谢泼德说,“那些对自身权益更为了解的消费者,在碰到问题时更可能获得问题的解决并能节省金钱”,这是英国政府资助“消费者指引”的主要原因。

  “消费者指引”每年大约接到150万起消费者咨询。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与电子数码类产品有关的案例大幅增加,如2009年关于笔记本电脑的咨询数量比前一年上升42%,升幅高居各类产品之首。

  为了适应这种变化,英国政府去年发布《让消费者买得更好》白皮书,明确提出要在数字时代修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让消费者在购买电子数码产品时,享受到应有的保护。

  为了帮助消费者集体维权,英国政府打算设立一名专职“消费者辩护人”。这名辩护人除了协调消费者群体的行动外,还会向消费者介绍集体维权的注意事项,避免消费者的不当维权行动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据新华社)

日本: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日本,购物后办理退货或换货十分方便、快捷,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日本的有关规定都更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对于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必须迅速退货或予以更换。对此,记者有过亲身经历。记者曾在日本的一家电器城买过一台手提电脑,使用后发现电脑用一段时间就自动断电,于是找到店家。店家确认电脑确实存在问题后,二话不说就予以退货。

  在日本,一般来说只要有购物小票,在规定的一周或一个月内,不论是质量问题,还是尺寸搞错了,消费者都可以在购物的商店里办理退换货。具体期限由商店决定,购物小票上也会标记清楚。

  对于网上购物或电视购物,由于在交货时会在小票上明确标记可退货的期限,所以在规定期限内或根据有关规定,都可以退货。

  但是,如果是定做的商品或是已穿过的内衣、已吃过的食品,则很难退货或更换。例如,经营婚纱生意的池内巴里说,由于婚纱都是订购的,所以不允许退货,当然也不会退钱。但是这个情况在订货的时候会和对方确认,要对方清楚知道,在这个基础上才签订买卖合同。

  针对上门推销,日本通过“犹豫期制度”来保护消费者。比如,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家里一时被上门推销所诱惑,没仔细考虑好就签订了合同,但事后又后悔。“犹豫期制度”则给予消费者冷静思考的机会,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撤回申请和解除合同,且不需要交违约金。

  此外,如果卖方告知不实信息或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项等违法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所签的有关合同均可被要求取消。

 当然,在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个别人滥用退货制度的现象也确实存在。(据新华社)

美国:反对医改集会在华盛顿举行

 

316,上百名抗议者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国会山前举行集会反对医疗改革,要求国会不要通过医疗改革法案。示威者大多对奥巴马政府的医改法案可能增加政府财政赤字和民众税收负担表示担忧。图为抗议者举着标语。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