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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的名称要与核准登记名称一致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573 更新时间:2008-2-29 11:10
 

企业使用的名称要与核准登记名称一致

  2004年6月,赵某个人出资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欣欣房产中介部”,从事二手房中介服务,但生意一直较为冷清。为了吸引顾客,赵某于2005年2月在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企业名称改成“欣欣房产销售中心”,不久即被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赵某的欣欣房产中介部因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受到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在使用名称时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名称要与责任形式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其名称不得带有“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二是要与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如本案便中赵某的欣欣房产中介部从事的是中介服务,所以不能擅自将中介改成销售。三是改变企业名称需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