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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能“反向”侵权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3443 更新时间:2008-4-22 10:03
 

商标不能“反向”侵权

  甲公司是国内生产西服的专业厂家,其“山山”牌西服质量好、款式新、价格优,西服销售供不应求。注册商标“山山”在国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给甲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乙公司规模较小,生产的“天马”牌西服款式落后、做工粗糙,在市场上销售不畅。一日,乙公司接到一大订单,订制大量“天马”西服,但对西服质量要求十分严格。乙公司估计自己生产的西服质量达不到订单要求,即购入大量“山山”西服,除去甲公司西服上的“山山”商标标识,再贴上“天马”商标,销售给该客户。

  评析:

  本案中,乙公司擅自“更换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商品的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

  所谓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从国外的立法来看,这种行为早被美国商标法、澳大利亚商标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英国法院的判例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这也违背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