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标志不能乱用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607 更新时间:2008-2-29 11:15
奥运标志不能乱用
2004年4月10日,某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家注塑厂的仓库内有一批一次性打火机,其机壳上印制有“新北京 新奥运、NEW BEIJING GREQT OLYMPICS、BEIJING2008、Candidate City”的字体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及第29届奥林匹克徽记图案。经查明,该厂业主林某为了增加打火机的图样种类,扩大市场销售量,在本厂生产的5000只打火机上印制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图案和文字。其中700只已售出,余下4300只被依法暂扣。4月29日某工商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评析:
第29届奥运会将于2008年在中国北京举行。为了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02年4月1日正式施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严格的保护。《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本案中该注塑厂为增加产品销量、获取最大经济利益,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打火机上印制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图案和文字,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2008年北京奥运会全球瞩目,奥运申办成功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全国人民同心协力所取得的成果,来之不易。奥林匹克标志也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标志,为我国《商标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严格保护,因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企图“借第29届奥运会东风”的行为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