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体健康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受严厉打击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339 更新时间:2008-2-29 11:09
危害人体健康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受严厉打击
王某看到纯净水市场前景很好、有利可图,遂于2004年3月份在城乡结合部租赁了二间农舍,购买了设备雇佣几名外地民工,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就开始从事桶装纯净水的生产。生产的纯净水大多销往周边乡镇的纯净水站。随着天气渐热,纯净水销路大增,王某也利润可观。2004年7月,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一个农家院子内找到了王某的“纯净水厂”。该“纯净水厂”环境十分恶劣,周边杂草丛生,垃圾遍地,“纯净水”从制造到灌装,整个过程都在一间脏乱不堪的房子里完成的。工人们白天休息,晚上工作,一晚能生产500多桶“纯净水”。经检查,发现他们的水源都是自来水或是用手压井从地下抽上来的浅层水。其生产的“纯净水”经化验检测后发现大肠杆菌等多种病菌和重金属元素严重超标,对人体有害。
评析: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除“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王某的行为,工商部门对其造水窝点进行了取缔,对王某给予没收经营工具和违法所得,并给予重罚。
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法律严格予以禁止,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