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不能限制竞争
公用企业不能限制竞争
某县供水公司于2002年10月决定对该县面粉厂两栋宿舍楼的供水系统进行改造,要求用水户统一更换“节能水表”,将户内水表移至户外,并要求每户交纳380元的“水网改造”费。该公司先派工作人员到用户家中做工作,遭到用户拒绝后,又在宿舍楼大门口及楼道入口处张贴书面“通知”,要求用户必须参加“水网改造”,并声称对拒绝服从者将采取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等。在用户仍不同意“水改”的情况下,供水公司在宿舍院内空地上安装了一个立水管,作为公用水管,同时将两栋宿舍楼108户居民的供水全部切断,居民用水要到楼下公用水管去提,给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四天后,两栋宿舍楼的用户被迫陆续同意“水改”,供水公司开始施工。一个月后施工完毕,供水公司与用户签订了供水协议,交纳380元“水改”费后恢复了正常供水。经查证,该面粉厂宿舍楼系1998年春季入住的新楼区,供水系统经建委验收合格,供水管网使用不到5年的时间,供水设施齐全,且达到了“一户一表”的要求,供水正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属于强制改造的范畴。执法机关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对该供水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评析:
公用企业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供水、供电等),属国家控制的基础行业,经营者不能任意进入或退出。它们所具有的独占地位,来自于法律的赋予或国家事实上的给予。但是,公用企业如果滥用自己的独占地位强制交易,则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破坏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的地权益,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在给予公用企业独占地位的同时,对这些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也作了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及许多省市制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办法都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明确规定,其中都包括了对强制用户、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对不接受者中断、拒绝或削减服务的禁止性规定。
公用企业不能利用自身的独占地位限制竞争,同时,其他企业或个人在遇到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时,应当理直气壮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