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要不得
商业贿赂要不得
某医疗器械生产商于2003年5月与某医院签订了购置该公司生产的螺旋CT机的友好协议,约定该螺旋CT机单价58.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3.10万元)及安排5名医务人员出国考察。经查证,2004年3、4月,该公司以“咨询服务费、维修保养费”名义,从进口代理商处提取人民币25万元汇给某贸易公司,再从该贸易公司分三次提取现金人民币22万元作为安排出国考察费用。2004年9月根据双方约定,该医院接受当事人邀请,安排了4名医务骨干赴欧洲8国进行为期15天的旅游考察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查证了上述事实,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处罚。
评析: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目的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直接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的第163条、164条等条款对商业贿赂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该医疗器械生产商为达到销售其螺旋CT机的目的,借“为对方提供出国考察、出国旅游机会”名义,对该医院进行“商业贿赂”。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手段称得上是五花八门,主要可以归结以下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财务手段。财务手段又反映出几个情形,一是直接给付现金、实物。二是假借一些促销费、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折扣佣金等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
第二种方式非财务手段。包括给好处或利益,受贿一方并没有直接得到钱和物,但他享受的是给予方(行贿方)用钱财所换取的某种其他方面的利益,比如提供各种境内外旅游等,这种手段隐蔽性较大,其实质仍然是商业贿赂。
需要说明的是,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维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给客户一些好处,这是允许的,但前提是要用正当、公开的方式,要做到明示入帐,即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只有发挥自己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优势,才能赢得竞争,同时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必将会受到执法部门的严厉处罚。